企业注销后,还能补税和罚款吗?
在实务工作当事,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检查后能不能补税和罚款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分析,但是在法理上,究竟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者不能,却很少有人进行分析。
今天笔者打算从公法债权的角度,为大家分析一下,企业注销后,究竟能不能对其进行补税和罚款。
一、公法债权的含义与分类
说到公法债权,首先,就要说说什么是公法债权。所谓公法债权,顾名思义,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是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关系。
比如税收债权,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要求纳税人交纳税款。其中纳税人就是是负有交纳税款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大类:类是依法律设定的,比如税收、行政收费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性的,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具有偶然性,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如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才能成立。
二、公法债权与税款、罚款的关系
前面说了公法债权的分类,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追征税款这个债权,是属于依照法律设定的债权。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销售货物需要交增值税,这时候,这个债权是在产生纳税义务的时候,就自然成立了,而不需要税务机关专门下达处理决定书。
至于后面,纳税人不缴税款,税务机关稽查以及强制执行,都只是属于保障这个税收债权实现的后续公权手段,而并不成立新的税收债权。
也就是说,税收债权在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产生,而与后续的追征等措施无关。
而对于行政罚款,则不一样,其产生的前提是行政机关进行了罚款,才会产生罚款债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进行罚款(出具行政罚款规定的文书),则该罚款债权就未成立,未产生。
三、企业注销与公法债权、罚款的关系
前面说过,税收债权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而罚款债权要在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那么企业注销后,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如何成立呢?
首先,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后,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如甲企业2016年偷税少缴税款100万元,2017年注销,这时候,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税收债权了,而后续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征,只是一个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而另一方面,对于罚款来说,由于在2016年至2017年企业注销,都没有正式对企业进行罚款,出具相应罚款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罚款债权一直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
那么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
我们知道,公法债权也好,私法债权也好,都属于债权范畴,有债权,则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当企业注销后,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罚款这一债权成立要件中缺少了债务人,因此,罚款债权本身就无法产生。
因此,在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既然无法产生,自然不存在对注销的企业再罚款的情况了。
四、对注销企业处理处罚的相关法规规定
稽查工作规程中对于终结检查和终结执行,专门规定:如果检查时,发现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则终结检查。在执行时,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应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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