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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婚姻法中,针对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因为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针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了重新的部分划分。
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离婚律师帮你解决家庭问题
一旦结婚就不要轻易离婚,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的结合是非常不容易的,婚姻要好好经营。生活中,夫妻之间重要的是忠诚,但总有一些人抵御不住外面的诱惑,那么,婚姻中遭遇对方出轨而想要离婚,法律是否会支持呢?
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内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发现另一半出轨后,如果想要与他离婚并要求赔偿,重要的一点就是收集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 举证”的原则,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就要在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进行举证,这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难的。所以,取证时好留有视频为证,如果有人证那就更好了。我国人一直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习俗,但是在法律上,只有当事人和被告在内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是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的。所以,在知道对方要与他人进行通奸时,好邀请2个以上,愿意作证的朋友,一定要做好视频和照片记录。除此之外,在平时生活中,要尽量取得更多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法官完全相信你的话。可以在生活中尽量收集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记录、酒店开房记录、在一起的亲密照片等,或者是赠与的礼物收据、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每一个单拎出来都不可以证明什么,但是组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事实就可以成立。也就是说,形成完整证据链,胜诉的概率就会无限增大。
请求公权介入也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方法,这种方法非常适合保存一瞬即逝的证据,比如短信、微信等,这样的证据只要请求有关部门及时公正,以后对方删除也不会受影响。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是监听监视设备,一定要符合我国法律,因为我国对监听设备有严格的使用规定,一旦违法这些证据是不被法院采用的。
如果既想要取得足够证据来诉讼对方,但是又不想触犯国家法律,只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很难做到的,好要咨询一个专业的律师或者机构,借助他们的专业技术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龚律师
1800207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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