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常见问题有哪些?

1、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买卖合同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是由民事法律事实所引起。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更进一步讲,买卖合同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所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的本质是引起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主体、意思表示、标的,只要具备此三项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就满足成立条件,基于买卖合同行为属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其成立还需满足一特别成立要件即各方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各方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发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的承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买卖合同的形式当然是书面形式,只有书面形式发生争议时实践中才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所以书面合同的成立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简而言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合同的成立自双方或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合同的成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此种情况下,按照法定或者约定处理,例如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必须交付一定的定金。
2、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应该怎么办?
一、买方应当及时检验后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由此可知,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期间有:1.约定的检验期间。即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事项通知出卖人。但是法律有例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2.合理期间。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3.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所以该两年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4.质量保证期。即如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问题约定有质量保证期或国家对标的物规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而不适用前述两年的规定。买方履行通知义务时,一般不需要特别形式,书面、口头通知均可。为便于举证,最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具体指明其瑕疵所在,不应仅使用一般性的描述词语。二是表示不承认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如买方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怠于通知,或在无约定检验期间时,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均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视为是对卖方给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等符合要求的法律拟制,不允许用反证推翻,即使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买方亦无权向卖方主张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出卖人明知或凭其合理的职业判断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却仍向买受人交付该有瑕疵的标的物,则买受人就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这是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例外,《合同法》作此规定系基于出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存在恶意,法律无保证其非法利益的必要。
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需要承担多种多样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金。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合同法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在买受人经检验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并在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后,即有权主张出卖人:(1)依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违约责任。(2)在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时,即当事人就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能协商一致,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买受人即可主张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违约责任。这是由法律推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要求出卖人承担何种或几种责任,买受人可以选择并主张。
三、符合约定或者法定事由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
3、买卖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出现合同违约情况应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承担必须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如果双方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只能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首先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其次如果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可预见性与可得利益应当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审判实务中,该原则往往采取对比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守约方在相同条件下所获取利益来确定应当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4、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有哪些?有何需要注意的问题?
当今社会买卖合同的种类纷繁复杂,对于不同种类的合同,由于合同所针对的合同标的不同,所以合同中存在的陷阱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有所区别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鉴于上述因素,我就一些共性的问题发表几点个人的意见,供大家参考。首先应该坚持三个原则:一、规避风险原则。这是签署合同的基础性原则,只有在排除不合理风险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探讨合同的其它问题。二、利益最大化原则。买卖属于商事行为,商事行为的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盈利,签署合同当然是利益多多益善。三、促成合同签订原则。买卖要进行必须达成交易一致性意见,否则一切便无从谈起,所以既要保证利益,也要考虑其合理性,力求在两者之间作出最佳方案。其次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同条款要全面完整,不能有重要的遗漏事项,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均要有所约定,这是规避风险原则的要求。二、合同条款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对等。合同中不能出现一方和对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情形,最为典型的就是只规定了一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加重了一方的违约责任。这是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三、要考虑合同签署的目的和背景。只有时时处处把握合同的目的和背景才能掌握住合同的大方向,不至于合同条款偏离主旨和在不重要的地方斤斤计较,这是促成合同签订原则的要求。
5、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一、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之后要及时咨询律师,绝对不能自以为是、闭门造车。
二、权衡利弊,尽快与对方协商沟通。
三、协商失败之后,合同中如果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就申请仲裁解决;没有约定仲裁或者约定无效,那么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友声装载机电子秤 友声电子秤 装载机称价格
平湖20kg砝码销售,平湖市供应20公斤铸铁砝码
树脂-水性玻璃树脂-博山轻工化学(优质商家)
氰霜唑原药价格行情 实时情报
质量保证 l量大从优 供应物美价廉、优质的 网带
买卖合同中常见问题有哪些?
专业品质供应家用咖啡机 TB-1004滴漏式全自动咖啡机
C469省的嘉红外智能变压远程遥控插座wifi定时器插座
风光互补并网发电与机电实训系统
肉制品包装托盘/猪牛肉贴体包装托/肉串托/肉卷托
辽宁车用尿素配方如何代理忠诚企业_诚实守信
海门到滨州卧铺大巴车专线
无缝高腰纯棉女三角内裤 批发纯色提花一片式产后收腹塑身内裤女
钢筋混凝土枕木钢模具 混凝土钢模具 钢模具
蛙人水下摄像|潜水录像公司|清晰质量有保障
双筒望远镜一件代发 舜光电子科技
68609-97-2浙江厂家现货直发全国
宜达净水机招商条件有哪些?
家用自来水管PVC增强软管透明塑料管
河北间脑开发训练机构-报名入口